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海波 車璐煬)交強險剛過期一個月,車輛外借發(fā)生交通事故,侵權責任該如何承擔?
案情簡介
被告陳某駕駛小型客車倒車時,遇原告康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同向后方行駛,因陳某倒車時未查明后方車輛情況,致使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康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康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康某當即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的吃V至法院,請求駕駛人陳某、車主宋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人民幣15萬余元,被告某財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范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該事故小客車的車主宋某在被告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但車輛的交強險屬于脫保狀態(tài)。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其作為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陳某依法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15萬余元予以賠償,原告康某的訴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某財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因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故被告某財保公司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能夠保障事故受害者權益,分散事故風險。車輛脫保期間發(fā)生事故,責任人須自行賠償,若賠償能力不足,將直接影響受害人及時獲賠。法官提醒廣大車主:依法、按時、足額投保交強險,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身權益的有效保障,切勿心存僥幸。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